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10-21

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的合同无效

【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条【原解释1,******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原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民法典******百五十三条******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原解释1,第四条修改】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依据民法典******百五十三条******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 2012年8月6日 京高法发[2012]245号)

4、劳务分包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所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有效:

(1)劳务作业承包人取得相应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

(2)分包作业的范围是建设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包括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钣金、架线);

(3)承包方式为提供劳务及小型机具和辅料。

合同约定劳务作业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有关的大型机械、周转性材料租赁和主要材料、设备采购等内容的,不属于劳务分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

5、承包人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转包一直是建设工程实务中比较普遍的现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三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给他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他人承包的行为。”转包的特征为:

(1)转包人不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全部义务,不履行施工、管理、技术指导等技术经济责任;

(2)转包人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人。

在司法实践中,转包往往表现为,转包人在承接建设工程后并不成立项目部,也不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进行管理和技术指导。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如果核实查清进行实际工程建设的单位不是承包人而是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承包人也没有为工程项目成立项目部,也未在施工现场派驻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现场管理和技术指导,施工现场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均隶属于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则基本可以认定承包人的行为为非法转包。

违法分包指下列行为:

(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

(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实践中,违法分包行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发包人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后分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将自己承包的工程全部或部分地分包给第三人;分包的第三人将其分包的工程再次分包的;承包人将主体结构的施工工作分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2018) 》

5.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违法分包,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1)承包人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他人完成;

(2)分包单位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

(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行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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