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让利赠与等合同无效

发布时间:2021-10-21

中标合同之外另行签订让利赠与等合同无效

【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条【原解释2,******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依据】

《全国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

七、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

(一)关于合同效力问题

30.要依法维护通过招投标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工程质量标准的约定,应认定无效。对于约定无效后的工程价款结算,应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处理。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