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发布时间:2021-11-01

承包人请求发包人支付利息和违约金

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利息也属于承包人的损失范围,承包人有权依据民法典第577条*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支付相应利息。承包人还可以依照合同的违约金条款要求发包人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标准及给付时间有合同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没有约定的,不计算违约金。需要注意的是,利息属于法定孳息,即使建设工程合同被确认无效,承包人也可以要求参照建设工程合同的约定,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按约定要求支付利息。

一、利息的计算标准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没有约定的,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月31日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认定

(三)工程款利息

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部分也是工程款常见的争议之一。

工程建设中,大部分的项目都要求承包人垫付工程款,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拖欠工程款,给承包人带来资金压力和利息损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对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双方之间有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工程款利息作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应当予以支持,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利息,明显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应当对该约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在国家法定标准的上下限左右。调整因素应当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拖延工程款的时间,利息和本金的比例以及发包人的违约事实等作为依据。

应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应当以下列时间为准:

一是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是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起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是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燕提交审计或者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利息的起算时间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2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3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如何确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承包人请求支付垫资利息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25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电子式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四,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工程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情形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36,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支付供款的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明确约定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可以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按照其约定,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与适当减少的,按照《国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对承包人的主张,一般不应同时支持,但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合同约定违约金或利息单独不足以弥补其实际损失的除外。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年12月23日

第16条,当事人同时主张违约金和利息的,可以支持。

当事人主张的总额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四倍范围内的,应当综合违约行为的情节程度,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因素进行确定。

当事人主张的总额超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和贷款基础利率四倍范围的,应当举证证明实际损失的数额,人民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

30,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时约定实验付款的利息和违约金的,可以同时使用,但二者之和不得过分高于实验付款的损失,过分高于认定标准,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9条的规定把握。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和利息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发包人逾期支付工程款,既约定了违约金,又约定了逾期付款利息,承包人同时主张逾期付款利息和违约金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发包人主张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和利息之和过分高于实际损失,请求与适当减少的,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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