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的计算标准

发布时间:2021-11-01

利息的计算标准

【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26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11.欠付工程款利息标准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价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年利率24%。

没有约定的,参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第四款的规定,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1月31日

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款的认定

(三)工程款利息

当事人对工程款利息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利息部分也是工程款常见的争议之一。

工程建设中,大部分的项目都要求承包人垫付工程款,或者由于发包人的原因,拖欠工程款,给承包人带来资金压力和利息损失。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建设,发包人应当支付工程款,对发包人拖欠的工程款,双方之间有利息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工程款利息作为工程款的法定孳息,应当予以支持,标准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

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利息,明显高于国家法定标准的,应当对该约定标准进行调整,调整的标准应当在国家法定标准的上下限左右。调整因素应当以欠付工程款的数额,占工程总造价的比例,拖延工程款的时间,利息和本金的比例以及发包人的违约事实等作为依据。

应付工程款的起算时间应当以下列时间为准:

一是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是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承包人提起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是工程未交付,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3.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款结算依据的如何处理?

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合同约定以行政审计、财政评审作为工程结算依据的,按照约定处理;但发包人故意迟燕提交审计或者妨碍审计条件成就,以及行政审计、财政评审部门明确表示,无法进行审计或无正当理由超出合同约定的审计期限三个月,仍未作出审计结论、评审意见的,当事人申请对工程造价进行司法鉴定,应当准许。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29.欠付工程价款的利息如何确定?

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发包人以承包人未开具发票,未移交工程竣工资料为由拒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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