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的起算时间

发布时间:2021-11-01

利息的起算时间

【裁判依据】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27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35,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工程款,欠付工程款利息的起算时间点如何确定?

发包人在施工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也未支付工程款,承包人要求发包人从合同约定的审核结算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的,可予支持。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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