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形
承包人作为建设工程的施工主体,负有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按工期约定完成建设工程的义务。因此,在承包人未能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或延误工期,导致工期延期竣工,发包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承担相应民事责任。若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并且承包人还附有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义务。
一,承包人原因导致质量问题的违约责任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801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依据】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2012年6月26日
20,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质量问题的民事责任,应依法承担举证责任。经鉴定,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确实存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存在其他质量问题的,承包人应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二,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48,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承包人由于管理不善等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等违约行为等,人民法院确定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应准确理解把握合同法第113条规定,综合考虑承包人过错履行施工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情况,综合确定赔偿数额。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20年11月4日
11,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请求对违约金予以调整的,应根据合同约定,综合考虑承包人的过错,履行合同预期利益,发包人实际损失等,确定违约金的数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发包人主张赔偿损失,由发包人举证证明,因工期延误导致的实际损失。
三,承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违约责任
【参考依据】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2016年11月21日
34,承包人不履行配合工程档案备案,开具发票等协作业务的,人民法院是违约情节,可以依据合同法第60条第107条规定,判令承包人限期履行、赔偿损失等。
四,因承包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80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的,承包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
第41条,建设工程在保修范围和保修期限内发生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18条,因保修人未及时履行保修义务,导致建筑物毁损或者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保修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保修人一建筑物所有人或者发包人对建筑物好毁损均有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延期完工损失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1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发包人主张因承包方工期延误应赔偿其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逾期交房发生的违约损失,承包人对工期延误存在过错,损失已经实际发生,且损失发生与承包人与期交工行为有因果关系,可以纳入无效合同过错责任赔偿范围。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疑难问题的解答》2014年4月3日
6,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延期完工损失的,如何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时,合同中关于工期的约定条款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可以据此判断工期是否延误。媳妇,合同中关于工期延误损失有约定的,无论是约定违约金、损失计算方法及其他约定,因合同被确定无效、故上述约定不能作为认定损失的依据。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期延误损失应当是承包人延期完工给发包人造成的实际损失,可根据双方人的过错与赔偿。对于实际损失的的存在及金额,发包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
七,承包人拒绝交付工程的民事责任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2年8月6日
38,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者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如何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如何承担?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承包人以发包人拖延结算或者欠付工程款为由拒绝交付工程的,一般不予支持,但施工合同另有明确约定的除外。
八,挂靠人及被挂靠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