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包人请求减少工程价款
因建设工程合同实质上是一种特殊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第781条规定,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在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故在承包人建设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承包人又拒绝承担修复一责任的情况下,发包人有权要求减少支付工程
价款。对减少工程价款数额如何确定,在双方达不成一致意见时,可采用对质量修复费用进行鉴定的方法予以确定。需要注意的,如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的,咋不得要求减少工程价款。
【裁判依据】
《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
第781条,承揽人交付的工作成果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定作人可以合理选择请求承揽人承担修理、重做、减少报酬、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12条,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2018年6月13日
39,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发包人能够证明已经履行了通知义务,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付工程价款,可以将发包人因修理返工或者重建而支付的费用在工程款中予以扣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2015年3月16日
31如何处理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
承包人诉请支付工程价款,发包人主张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要求减少工程价款的,按抗辩主张处理;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赔偿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者另行起诉。
建设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合格或虽未竣工验收,但发包人已实际使用,如工程质量问题,属于承包人施工原因导致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质量问题,发包人要求拒付或者延期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如发包人提出的工程质量问题属于保修范围,发包人要求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的,不予支持。
工程尚未进行竣工验收且未交付使用,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国家强制性质量规范标准为由,要求拒付或者减付工程款,经查证属实的,应予支持。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支付违约金或赔偿修理返工改建的合理费用等损失的,应以反诉的方式提出或者另行起诉。
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或者赔偿修复费用等实际损失的,按保修的相关规定处理。承包人拒绝修复、在合理期限内不能修复或者发包人有正当理由拒绝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另行委托他人修复后,要求承包人承担合理费用的,应予支持。发包人未通知承包人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由承包人修复而另请他人修复的,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自行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