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鉴定的期限,鉴定费用缴纳,鉴定人的选定

发布时间:2021-11-03

申请鉴定的期限,鉴定费用缴纳,鉴定人的选定

【裁判依据】

《民事诉讼法》

第76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12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鉴定事项与待证事实无关联,或者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鉴定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当事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符合依职权调查收集证据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委托鉴定,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30条,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认为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并指定提出鉴定申请的时间。

符合《******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96条******款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以纸权委托鉴定。

第31条,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并预交鉴定费用。逾期不提出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的,视为放弃申请。

对需要鉴定的待证事实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资料,致使待证事实无法查明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第32条,人民法院准许鉴定申请的,应当组织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依职权委托鉴定的,可以在询问当事人的意见后,指定具备相应资格的鉴定人。

人民法院在确定鉴定人后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书中应当载明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目的和鉴定费用。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第二条,人民法院向当事人释明应当通过申请鉴定的方式进行举证,当事人未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鉴定申请,后又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15条******款、《民诉法解释》第102条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行训诫,罚款。

当事人在一审中经人民法院释明后未提出鉴定申请,在二审中对同一事项申请鉴定,鉴定对案件处理有实质性影响的,一般应当要求当事人按鉴定标准缴纳保证金,并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委托鉴定。案件发回后,当事人在重审中又不申请鉴定的,法院可以根据案件审理需要依职权权委托鉴定,鉴定费从保证金中扣除。

当事人在人民法院审查再审申请期间提出鉴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24条,当事人申请鉴定的,鉴定费由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全额预交。当事人申请后未按期全额预交鉴定费,人民法院应当催缴并释明不按期缴纳将导致鉴定程序终止的不利后果,经催缴后当事人仍未按期全额缴纳的,人民法院可以终结委托鉴定程序。

第41条,应当提出鉴定申请的当事人在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鉴定申请,或者不预交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工程材料,导致无法进行质量鉴定的,对其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

四,当事人逾期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当事人申请建设工程造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当事人逾期提出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参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01条第102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

22,鉴定人以当事人未按约定缴纳鉴定费用为由,拒不出具鉴定意见的如何处理?

鉴定人以当事人未按约缴纳鉴定费为由,不出具鉴定意见,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可以责令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缴纳鉴定费用,并告知当事人拒不缴纳鉴定费用的后果。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仍拒不缴纳鉴定费用的,鉴定人可以退回鉴定,并由拒不缴纳鉴定费用的当事人承担由此导致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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