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对鉴定行使释明权

发布时间:2021-11-04

法院对鉴定行使释明权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一审诉讼中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二审诉讼中申请鉴定,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百七十条******款第三项的规定处理。

【参考依据】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34、工程造价鉴定中法院依职权判定的事项包括哪些?

当事人对施工合同效力、结算依据、签证文件的真实性及效力等问题存在争议的,应由法院进行审查并做出认定。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27鉴定过程中,各方当事人均有提交鉴定资料的义务。当事人在鉴定过程中未按法院指定的期限提交鉴定资料,经过催告仍不提交,且不能做出合理解释的,视为拖延提交鉴定资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二)2013》

第十九条  工程价款、质量等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经一审人民法院释明,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申请鉴定,或者在人民法院决定委托鉴定后拒不预交鉴定费用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上述当事人在二审期间又申请鉴定的,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不予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省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通知》

25承包人与发包人就工程价款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委托进行造价鉴 定的,应当向当事人释明。承包人经释明后仍不申请鉴定的,可依据证据规则判 令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11月9日

6.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需要进行鉴定的,应当如何处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未申请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但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当事人举示的证据不能自行确定建设工程造价,确需进行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当根据举证规则向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履行释明义务,告知其提出鉴定申请。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经释明后拒不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举证规则,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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