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交鉴定材料的审查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司法鉴定操作规程》(2015年12月21日)
第十七条 鉴定过程中鉴定机构认为需要补充鉴定资料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期限内提交,当事人未在指定期限内提交的,按照第十一、十二条处理。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若干问题的解答》2016年11月9日
19.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过程中,鉴定人认为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应当向人民法院发送书面函件。书面函件应当载明需要补充提交鉴定资料的名称、提交主体以及与鉴定事项的关系。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确需补充提交的,可以责令当事人限期提交。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后,应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并对鉴定资料进行认定后移交鉴定人。
23.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又申请补交鉴定资料的,如何处理?鉴定人出具初步鉴定意见后,当事人又申请补交鉴定资料的,原则上不予同意。但当事人补交的鉴定资料对建设工程造价存在重大影响的,人民法院可以同意,但应参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百零一条、******百零二条规定的逾期举证的相关规则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