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事实存疑的情况分别作出鉴定结论
【参考依据】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审理指南》的通知》
26.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时可要求鉴定机构根据当事人所主张的不同结算依据分别作出鉴定结论,或者要求鉴定机构对存疑部分的工程量及价款鉴定后单独列项,供审判时审核认定使用,也可由人民法院就争议问题先做出明确结论后再启动鉴定程序。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2015、3、16》
35.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应当如何处理?对当事A提交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在移交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之前,先行组织质证,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经过认证的鉴定资料移送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大、人民法院尚需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作出认证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向鉴定机构作出说明,并要求鉴定机构就该证据呆信与不呆信的情形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人民法院审核认定。人民法院不得将鉴定资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机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