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发布时间:2021-11-16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由于建设工程的周期长,涉及金额大,涉案主体多,如不能有效地保证承包人的合法权益,不仅会严重的影响工程的建设质量及建设进度,同时也会影响工程各参与方及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为了切实解决拖欠工程款的问题,保证承包人价款债权的实现,民法典第807条中明确规定了承包人在催告发包人给付工程价款未果的情况下,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并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但该条款对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行使的主体,行使范围,行使方式等问题并无进一步规定,故如何处理建设工程,设计工程价款优先,受汤泉的案件是一个难点,本章的内容纪律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进行了梳理,需要说明的是,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医以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对于与该司法解释相抵触的相关法律文件予以剔除。本章共分为四节:

第一节系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效力;

第二节系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主体及行使条件;

第三节系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范围;

第四节系关于建设工程优先受伤权的行使方式及行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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