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效力

发布时间:2021-11-16

第一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基础、效力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或合法分包人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但不得对抗以付房屋款或大部分房款的受让人。

1.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请求权基础

【裁判依据】

《民法典》

第807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商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2.优先受偿权的优先效力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2020年12月29日

第36条,承包人根据民法典第807条规定,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

3.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裁判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15年5月5日

第29条,金钱债务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

(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50%。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15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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