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式
【参考依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2018年6月26日
18.承包人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方式如何认定?
承包人通过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属于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有效方式。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中处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有关问题的解答》2012年1月10日
二,哪些方式可以认定为具有行使优先权的效力?
建设工程承包人自行与发包人协商,以该工程折价抵偿尚未支付的工程价款,或提起诉讼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其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或者直接申请,法院将该工程拍卖已实现工程款债权,或者申请参加对建设工程变价款的,参与分配程序主张优先受偿权,均属于对建设工程价款依法行使优先权。
建设工程承包人提起诉讼申请仲裁仅要求判决或者裁决由发包人向其支付工程款,未要求确认期对该工程拍卖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不视为行使优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