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根据也称执行文书,是申请人据申请执行和执行人员据以执行的凭证。据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根据本条规定,作为执行根据的法律文书有以下几种:
(一)人民法院制作的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裁定书和调解书。
(二)人民法院已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债务人自收到人民法院已督促程序发布的支付令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支付令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三)发生法律效力的具有财产内容的形式判决书,裁定书。比如,依刑法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者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都可以作为执行根据。
(四)仲裁机构制作的生效的裁决书。本法第237条第一款规定,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值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
(五)仲裁机构制作的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法第37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权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以上五方面的执行根据其中第二,四,五项属于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仲裁,公证等机构作出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由人民法院统一执行,是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的需要。
执行管辖,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根据这一规定,无论终审,判决,裁定由哪一级法院做出执行原则,原则上,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也就是说,基层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诉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终审的案件和高级人民法院审结的上述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240条发生
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462条,发生法律效力的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由作出裁定支付令的人民法院或者一起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第463条,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利义务主体明确:
(二)给付内容明确。
法律文书确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继续履行的具体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21号
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然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已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