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违法执行行为的异议

发布时间:2021-11-24

执行难是人民群众反映较强力的一个问题,也是全党全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产生执行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带有一定的普遍性,例如,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有财产但难以执行地方或者门保护,阻碍执行等,其中,因法院或者执行人员自身原因导致不能执行,则是产生执行难的原因之一,比如有的执行人员素质不高,执行水平低,执行方法简单,执行行为不规范,造成执行效率不高,有的执行人员消极不作为甚至办关系案人情案由水岸,给执行工作造成障碍,执行人员时知不知索贿受贿问题时有发生。

民事诉讼法第225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时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时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级人民法院提交。

八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5条规定申请复议的,上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第九条,日行一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被执行人,利害关系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停止相应处分措施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申请之日已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担保请求,继续执行的应当继续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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