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酒店工程项目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发布时间:2021-12-30

长沙酒店工程项目是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79号,经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发布起施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条 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于2000年4月4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第一条 为了确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三)体育、旅游等项目;

(五)商品住宅;

第七条 本规定第二条至第六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无效: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民法典》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公共安全】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社会大众的安全。其范围极为广泛,举凡与大众在生活空间中所发生的有关事物,都可以包括在内。在社会上所指的是社会生活环境和品质的保障。即不使人们的健康、生命、财产、心灵与生活的平安舒适受到侵害。即公共场所的安全。如消费者安全、交通安全、旅游安全与消防安全体系等均属之。

【公共利益】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公共利益,从字面上理解,可称之为公共的利益,简称公益。

【酒店】 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提供旅客临时休息或住宿的地方。酒店属于公共建筑,是公共建筑中的一个大类(办公、商业、酒店、学校等等)。

【公共建筑】是什么意思(来源:辞典修订版)进行社会活动的非生产性建筑物﹐如办公楼﹑图书馆﹑学校﹑医院﹑剧院、体育馆﹑展览馆﹑车站等建筑物。公共建筑是指:“为非特定人群使用的建筑”,宾馆、酒店、体育馆、剧院、医院等属公共建筑;


酒店工程项目到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裁判主旨

案涉项目为酒店,虽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未明确列举,但能否适用该规定,还应当审查其规模、作用和程度是否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列举项目相当。案涉工程造价远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且酒店作为开放空间,为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其安全性相对于商品住宅等项目更需要以招投标方式实现安全和质量保障。

最高院案例索引

《宜昌宏信房地产有限公司、四川省泸县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18)最高法民申89号】

争议焦点

酒店工程项目到底是否属于必须招标项目?

裁判意见

最高院认为:一、二审判决认定2011年3月27日《施工合同》及随后签订的《湖北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备案合同”)无效并无不当。案涉工程项目为“东都国际第五标段大酒店工程”,用途为酒店经营,资金来源为宏信公司自筹资金,是否应当招投标,应当审查其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列举的必须经过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范围,即是否属于涉及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第三条规定,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二)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三)体育、旅游等项目;(四)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五)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六)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案涉项目为酒店,虽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中未明确列举,但能否适用该规定,还应当审查其规模、作用和程度是否与《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列举项目相当。

案涉工程造价远超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相关标准,且酒店作为开放空间,为不特定人群提供服务,其安全性相对于商品住宅等项目更需要以招投标方式实现安全和质量保障。

二审判决认定案涉项目涉及社会公共利益而必须招标,并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相关规定,认定本案《施工合同》无效,适用法律并无不当。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08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584条,当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91条当时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都是因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6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25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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