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程诈骗的刑事和民事责任
北京建筑律师提示: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过程中,有相当部分的工程诈骗案件的发生。具体表现为,没有工程虚构有工程;不是工程发包人自封为工程发包人;有一期工程虚构有工程;只有小的工程虚构成有大的工程,骗取承包人的工程质量保证金或者履约保证金的方式骗取工程承包人的钱财。
工程诈骗行为同时构成刑事犯罪和民事侵权责任,因此要注意主张权利的策略。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建筑律师提示:在签订施工合同之前,到所谓的总承包商总部核实工程的情况及项目负责人的情况,索要中标通知书、总承包施工合同书;在签订建筑施工合同之前,到国土局调查该宗土地的用地规划,到规划局调查用地规划及工程规划,到建委调查项目招投标手续、备案合同、施工可许、开工手续等
【案例】2016年10月,被告人李某从其朋友处承接了某项工程的一个标段的建筑工程。承包期间,李某到管理项目的工作委员会打听到自己承包的工程根本不存在,该工程并未按照规定进行备案、登记,是虚假工程。在此情况下,李某还找了王某某商量一起合作干该工程。但由于两人无钱交纳保证金,王某某就告知何某其有工程项目,何某表示愿意干该工程挣钱。于是何某先后分4次给了艾某共计560000元的保证金。
后因李某和王某某承诺的工程迟迟未开工,何某便多次向两人索要其交纳的560000元的保证金,但均未果。向当地经侦大队报案。 当地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中工程不存在的真相,通过协商使受害人何某以为上述工程存在而向其和他人支付工程保证金560000元,其行为构成诈骗罪,且犯罪数额巨大,应依法处罚。最后,该院作出判决:被告人李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案例】某某法院审理了一起合同诈骗案件,被告人李某担任某公司法人代表期间,重复将某某公司的厂房建设工程发包给多个人,骗取被害人保证金1000万,获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某某公司的法人代表李某将建设工程等项目以重复发包给被害人张某、谭某、韩某等人的方式,骗取合同履约保证金共计1000万元,上述款项用于其归还个人债务及个人消费等事项,合同到期后因无履约能力也无力退还保证金,负罪潜逃。
2015年3月14日,被告人李某被抓获。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被害人张某、谭某、韩某合同履约保证金,拒不归还,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