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筑工程房地产征地补偿、拆迁安置环节领域犯罪

发布时间:2020-06-17

笔者2015年在广西代理征地补偿案件总结如下;征地在城市建设中集中体现为土地所有权的出让置换环节。这一环节的职务犯罪形式主要表现为:(1)被征迁户通过虚增面积、虚增地上附着物数量等手段,骗取大量公共资金,有的甚至与征地工作人员相互勾结进行权钱交易,造成公共财产大量流失。(2)基层组织工作人员在参与土地征用事项和款项管理工作中,利用职权大肆进行贪污挪用犯罪。(3)国家工作人员疏于监管,构成渎职犯罪。

有的被拆迁人在有关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配合下,通过违规操作获得不该获得的利益;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趁机给自己和请托人以伪造有关资料为手段,利用手中的权力予以确认并求得补偿;有的国家工作人员不严格履行审核职责,造成公共财产的损失。这些案件大多集中在城镇街道的土管所、拆迁办,表现出“小部门大问题”、“小职务大实权”、“小贿赂大影响”的特点,集中体现在:(1)权属审核违规。违规在拆迁期间买卖房产和分户确权;对冒用他人名义及伪造有关权证资料不认真审核即确认补偿。(2)违章审核违规。径自将违章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将部分不合法的建筑确认为合法建筑。(3)性质、面积、等级审核违规。将非住宅作为住宅调产安置;将虚增的面积进行补偿;将次质量等级房产作为高质量等级房产进行补偿。此外,这一环节中还有登记办证权、安置房处置权和协议签订等权力,同样也会引发各种违法违规行为。

征地拆迁弄虚作假;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是腐败问题集中出现的一个环节,其主要表现有三:一是征地干部不认真核对有关征地数据,甚至收受贿赂,相互勾结骗取征地款。二是有的村干部利用工作之便虚报青苗补偿款或私分征地款。三是有的村民借工程建设之机抢种抢建以求获赔。工程建设领域存在的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发生在高速公路投资建设领域、市政基础设施上的投资、保障房建设、水利建设等领域、城镇化建设用地、农村土地制度、征收墙改基金、人防费、水资源费、排污费和国有土地出让改革、窝案、串案、案中案 “锁定渎职,突破贪贿”, 的系列腐败案,涉案人员之多。按规定应进行招投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却没有进行招投标,该重新报批进行变更的工程建设项目却没有进行报批,不该拨付的工程款予以拨付……渎职背后隐藏贿赂犯罪,政府工程项目本身是惠及民生的项目,但一些承建商为了能取得工程项目和追求利润,便不择手段,以金钱铺路,贿赂开道,个别公务人员不惜铤而走险,最后走上犯罪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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