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第153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155条,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应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506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508条,本编对合同的效力没有规定的,适用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的有关规定。
第584条,当时,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591条当时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都是因为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6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第25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垫资时的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
民法典第793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