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2工程造价鉴定违规行为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
《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七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二)超越资质等级业务范围承接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三)同时接受招标人和投标人或两个以上投标人对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四)以给予回扣、恶意压低收费等方式进行不正当竞争;
(五)转包承接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四十一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強设主管部门或者相关专业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号)
第二十ニ条造价工程师在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或者投标报价编制、工程结算审核和工程造价鉴定中,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入造价工程师信用档案,依照《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建筑工程计价活动中,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记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信用档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通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条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履行注册造价工程师义务;
(二)在执业过程中,索贿、受贿或者谋取合同约定费用外的其他利益;(三)在执业过程中实施商业贿赂;
(四)签署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五)以个人名义承接工程造价业务;
(六)允许他人以自己名义从事工程造价业务;(七)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执业;
(八)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注册证书或者执业印章;(九)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十四条注册造竹 L 栓帅有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建设主管部 J 或有共有大小)给于警告,责令改正,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违法所得的,処以迎仏バ仔3借以卜且不超过3万元的别:
【条文理解】
戻和城乡建设部是我国工程建设(包括建设工程造价鉴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在其三个部令4署了对鉴定机机构工性危价咨闻企业、鉴定人﹣注册造价工程师的禁止性行为的规定及违反禁止性行为规定的行政处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