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合同解除后工程造价争议鉴定案例
[案例一川
一、项目概况
禾托鉴定项目为某酒店工程,原告(承包人)和被告(发包人)就该项目分别就基坑围护、土建提和水电安装工程签订了三个施工合同:一是2011年1月签订的《基坑围护工程施工合同》,合日承句内容为钻孔桩、搅拌桩、支撑梁、冠梁、基坑内支撑、钢构件等,约定工期50日历天,合同固定价488万元;二是2011年2月签订的《土建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承包范围包括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土建工程(不包括桩基、安装、消防、玻璃幕墙、外墙石材干挂),合同工期为780天,合同价款暂定6849.92万元,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方式确定,按有效建筑面积61160 m ?,单价1120元/ m ?计算,此单价按招标文件的材料暂定价格(钢材按3800元/ t ,水泥按400元/ t )组价,结算时按招标文件内容调整;三是2011年7月签订的《水电安装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承包范围为施工图纸范围内给水、排水、强电系统工程,合同工期同土建工期,合同价为845万元。
该项目于2011年8月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规模为地上15层。2012年9月在承包人完成14层结构板施工后,发包人由于自身公司经营困难出现项目停工,承包人多次提出复工请求未果情况下,2013年1月承包人向法院提起诉讼。
二、委托鉴定要求
法院委托要求明确,对已完成的基坑围护工程以及实际已完成的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三、典型鉴定问题理解与分析
(一)鉴定计价原则确定问题
政掂法院委托,本次造价鉴定主要为已完工部分的工程造价,主要包括:
1.已完工的基坑围护工程。依据合同约定,施工图范围实行息价包十,合问外费用按联系。
2.已完工的土建部分工程。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本工程采用固定价格万式,按有效建筑面 h 合同单价按1120元/ m ?计算,在合同签约时,承包人编制了程预异,琐算単方造价为112s元/ m ?。但因涉案工程为在建未完工程,实际工程未按施工图纸全部完成,所以原合同约定的合后单价,已不适用对已完工程部分的造价进行计价,本次鉴定按投标时编制的工程预算为基础讲行ぜ价,并确定本次鉴定计价原则如下:
(1)按施工图已经完成全部内容的分部分项子目,按工程预算相应子目的合价计取,其总价按合同单价与预算单价的比例优惠;(2)按施工图仅完成部分内容的分部分项子目,按已完工程的工程量,单价按预算单价,总价按合同单价与预算单价的比例优惠;
(3)整个分部分项子目均未施工的,按预算中子目的合价全部扣除不计;
(4)措施费用中综合脚手架费用,因内外墙抹灰均未施工,工程量按实际施工的建筑面积,单价按综合脚手架预算定额的70%计取;
(5)工程联系单变更增加费用,执行某省建筑工程预算定额(1994),综合费率按二类民用工程计取,其他费及税金按规定计取;
(6)钢筋、水泥材料补差按施工合同约定,即施工期(开工时间2011年6月至停工时间2012年9月)某市信息价的平均值和招标暂定价(钢材按3800元/ t ,水泥按400元/ t )比较,涨跌超
过10%,按发包人承担60%,承包人承担40%的标准计入。
3.已完工程水电安装部分工程。
安装工程实际仅完成了14层以下部分的预埋以及桥架、疏散灯的孔洞预留工作。造价鉴定按实际完成工程量,按预算定额价格计算,合价按合同价和预算价之间的比例优惠。
针对鉴定计价原则,鉴定人在充分熟悉资料,了解项目情况后,与原被告双方就鉴定原则进行多次沟通,也与委托法院的主办法官进行汇报交流,最后确定本项目造价鉴定计价原则,避免原被告双方由于对鉴定计价原则不认同,而对鉴定结果存在较大分歧,为确保法院顺利判决奠定基础。
(二)已完工程量清点问题
作为施工合同解除的工程造价鉴定,对已完工程的清点和核查是本次鉴定重要的工作之一,在全面熟悉和分析项目资料情况下,结合法院对项目实明确现场清点踏坳 L 作分 L ,包括测量、记录及其监督,
准备现场踏劫用的工作表式,包括需要准备的测量工具,如由原告或被告准备,应在现场
进行校验;
参与现场清点踏勘相天単位及其代表,当场签字确认清点结果。
★丞托法院的组织卜,崟定人、原被告双方及其代表共同见证项目现场清点,对工程实际状估合设计图纸现场佣走已元上程内容及其界面,并进行整体和细部进行拍照或拍摄视频方式进留存,最后相天単位代表对鉴定人员整理的现场清点勘查记录签署确认意见。
收干现场清点工作量大,且专业要求高,在现场清点中,充分尊重原被告双方不同意见,并
y 客观描述记录,同时,在现场测量中,尽量做到测量结果可还原、可复核,在现场测量起
翔终点均有人测量,有人监督,包括测量结果记录,也同时有人监督,确保过程无误,结果
准确。
(三)水泥价格调整鉴定问题
在鉴定结果征求过程中,承包人提出,应根据合同约定水泥涨跌达到招标暂定价的10%时进人调价,水泥作为商品混凝土的组成部分,故要求对商品混凝土中的水泥进行分解调差。
鉴定人认为,商品混凝土是水泥制品,属于现浇混凝土构件的半成品,而合同约定的水泥调差仅指材料调差。而且建设行政部门发布的信息价中,专门有水泥、商品混凝土两类子目,可见水泥材料调差和商品混凝土材料调差是不同的概念,不存在对商品混凝土组成的水泥、沙、石子分别进行调差。合同也未明确约定商品混凝土中水泥可以材料调差,所以承包人提出的反馈意见,鉴定人未予采纳。
四、体会
合同解除作为施工合同履行的异常情况,涉及争议费用较为复杂,不仅包括已完工程合同计价,还牵涉已进场材料、设备以及合同违约损失、合同期望利润等,委托法院,对本项目鉴定范围和内容进行明确,仅对已完工程造价进行鉴定,而工程涉及的进场未施工材料和机械设备,以及由于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实际损失等费用,未纳人委托鉴定范围。
对土建工程已完工程量认定,施工合同范围包括设计图纸中的所有施工内容,主要有混凝土爷构及其建筑部分,建筑部分包括砌体工程、墙柱面抹灰工程、楼地面工程、屋面工程、门窗工住、大棚工程和油漆涂料工程等,而混凝土结构工程基本已经按设计图施工完成,建筑部分仅施部分的砌体工程和墙柱面抹灰工程。因此,已完工程量确认主要根据工程实际现状,以施工白纸为依据,对工程部位、施工界面进行清点确认,形成书面清点记录,鉴定人依据现场清点记相施工图纸,按预算定额计价规则进行全面计算。该做法确保原被告双方对工程量鉴定结果无异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