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已完项目工程结算争议鉴定

发布时间:2022-02-11

【案例】已完项目工程结算争议鉴定

(一)项目情况

捌为住宅楼项目,友包人(破告)经过邀请招标的方式,与承包人(原告)签订了《建设イ合同》备案合问约走如广:果省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工程量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计船工程类别二类取资;价差玫合问约定工期期间前80%月份的某市建设工程造价信息调整,工时间为2013年3月全2014年3月;按3%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

13年原被告双方重新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如下:某省建筑安装工程

덮额、工程量按施工图及设计变更计算,工程类别按国家有关规定取费;价差按施工工期某市

沿丁程造价信息算术平均价调整,施工时间为2013年3月至2015年6月;材料价格按各栋施工

叶间平均信息价计算;甲方定价材料需上浮8%进行调整,按6%收取总包管理配合费,项目按结算总价税前下浮5%,商品混凝土不做下浮。

项目竣工后,承包人要求按照已经备案的合同支付已完工程和停工损失费用,发包人提出应该按补充协议计算已完工程费用,需要扣除未按图施工费用,部分施工界面划分不清晰,部分签证资料手续不完整等理由,拒绝工程价款的确认。最终承包人向法院提交了《民事起诉状》要求发包人支付相应工程款、停工损失及利润8904.18万元。

(二)鉴定过程简介

1.经现场勘察时原、被告方共同确认:( a )分包工程总配合费计费基数为19149925元(不含1"、2、3楼内粉刷);( b )变形缝材料为铝板,厚度为1.7mm;( c )10~15多层洋房负一层阳台未做防水;( d )16*楼屋面陶粒混凝土实际用量只有总量的75%,总量按图纸计算;( e )空调板顶面由承包人施工(1)10”-15楼人户花园墙面粉刷以柱中为施工分割线;( g )10"~16楼不存在混凝土构造柱,1~4楼混凝土构造柱按图计算。

2.鉴定人按如下几点出具报告:( a )土方类别按三类土,土方施工采用人机配合施工,余土装载机场内150m转运,没有外运,场地原始标高参照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1),开挖深度按图纸计算;因原告方与被告方均提供有关10“、12”、14"、16土方超深开挖联系单且无法明联系单真伪,鉴定报告中按各自叙述的方案分别计算造价,以便法院判决时选用;( b )项目按九夹板模板、钢管支架,脚手架为钢管考虑;( e )砌体按页岩多孔砖计算,材料价格为780元/千块;( d )对拉螺杆按12直径,间距按500mm,重复使用4次考虑;( e )商品混凝土按碎石混凝土考虑;()塔式起重机按4台计算,施工电梯按4台计算,塔式起重机以及施工电梯基础按提供资料计算:( g )人工按规定调整。

3.承包人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7),联系单中描述为“10”、12”、14、16主楼及车库,因基础较深,无场地堆土方,挖土方为80元/ m ,回填45元/ m (列人工程直接费,监理单位于2013年5月3日签字并盖章,建设单位代表只有签字并无盖章以及签收时间,因现有资料无法推翻合同以及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因此鉴定人暂按联系单的费用与按合同约定的定额规范计算的费用分别计算造价,交法院判定;

①根据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7)“10*、12”、14”、16主楼及车库”中的单价,施工组织设计第30页有关土方开挖为机械大开挖,计算土方造价(含税)为:4506407.67元。

②该工程单上约定的单价与合同、协议约定的计价方式相比分别增加费用如下:按照备案合同,采用大开挖

3计价争议鉴定案例

(-5.3工作重)有加入一贯200元/ m ,人工费列人直接费”、监理单位干2013年

学并盖章,建议单L1い衣只有金子开尤盖章以及签收时间,所涉及的造价为2686368.80元。

县否与2013年了月20日衝共工栓池工联系单(建施﹣07)存在冲突,请法院给予判别。

a 据施工组织设计弟30贝有天土方开挖的方式,按照机械大开挖进行计算,被告方提出异

无具体资料文持,金定女机做大开挖计算造价,并根据被告方提出的开挖方式单独计算出

价,并暂按以卜第一种方式进入总价.

据施工组织设计第30页有关土方开挖为机械大开挖,按照约定的定额规范计算,计算土

方造价为:

按照备案合同为:3993997.49元;

按照补充合同为:3790281.94元。

の按照定额规定的计算规则,基础土石方分别按照基坑、基槽开挖方式计算,计算土方造价为:按照备案合同为:2870949.92元;

按照补充合同为:2674533.92元。

6.承包人于2013年3月20日出具工程施工联系单(建施﹣09),联系单中描述为“16楼图乐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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