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修改]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会步骤的规定。【条文释义】
本条系关于听证会步骤的指引性规定,参照《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5条,由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繁简等情况选择适用。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5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