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北京建筑律师建设工程房地产纠纷再审抗诉监督案件听证会步骤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2-02-23

第五十九条【修改]

听证会一般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承办案件的检察官介绍案件情况和需要听证的问题;

(二)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就需要听证的问题分别说明情况;

(三)听证员向当事人或者其他参加人提问;

(四)主持人宣布休会,听证员就听证事项进行讨论;

(五)主持人宣布复会,根据案件情况,可以由听证员或者听证员代表发表意见;

(六)当事人发表最后陈述意见;

(七)主持人对听证会进行总结。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听证会步骤的规定。【条文释义】

本条系关于听证会步骤的指引性规定,参照《人民检察院审査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5条,由承办检察官根据案件繁简等情况选择适用。

【关联规范】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听证工作规定》第15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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