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李x新
1、李x新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已过诉讼时效;
3、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与原告有合同关系。
4、没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政府验收报告没有具体人员签名,不能提供由谁提供,不能证明是来源;我方证据,要求现场勘察)
证据的形式,取得不合法!
5、证人证言应当出庭,否则没有证明力;出庭的证人证言没有法律证明力,因为证人
6、刑事文书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三性。不能证明与原告有合同关系。
7、当事人陈述必须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才能确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没有任何关联)、真实性(没有任何人签名)、合法性(复印件,出具主体错误)。有无,及大小。
《民事诉讼司法解释》第11五条,单位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证明材料,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及制作证明材料的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印章。
1、答辩人不是被告;
2、被告与原告没有合同关系;
3、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勘察鉴定;
4、单位造价没有确定;
5、工程量无法确认。
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予与驳回。
把原告施工的质量情况写一个书面材料,实际与图纸的差别,咱们先搞一个现场勘察材料,庭审中如果原告不承认,再申请法院现场勘察,庭上提交。
1、李xx不是本案适格被告;
2、已过诉讼时效;
3、没有证据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
4、没有证据证明质量合格(政府验收报告没有具体人员签名,不能提供由谁提供,不能证明是来源;我方证据,要求现场勘察)
5、证人证言应当出庭,否则没有证明力;出庭的证人证言没有法律证明力,因为证人
6、刑事文书不能证明原告的主张
7、当事人陈述必须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进行审查,才能确定是否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8、提供的证据不具有关联性(没有任何关联)、真实性(没有任何人签名)、合法性(复印件,出具主体错误)。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一百零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当事人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以及与待证事实的关联性进行质证,并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论。
能够反映案件真实情况、与待证事实相关联、来源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质证的内容的规定。
【条文理解】
对证据的质证,应当围绕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考量因素进行。而人民法院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围绕证据本身所应当具备的属性为基础展开的。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证据的属性和特征,它是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依据的基础,也是对证据的质证中首先需要解决的问题。
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是证据的三种属性或三个特征。
证据的真实性也被称为证据的客观性,是指一切民事诉讼证据都必须是客观存在的真实情况,它是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任何人的想象、揣测和臆造,都不能成为民事诉讼的证据,这是民事诉讼的最本质的特征。②真实性是证据的必备属性,人民法院在审査判断证据时,也必须首先审查证据的真实性。证据的真实性是人民法院查明的案件事实能够最大限度地接近客观真实的基础。在当事人质证以及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对证据审查判断的过程中,有关证据真实性的问题一般围绕以下方面展开:
(1)证据来源。即证据如何形成,如何收集取得,收集证据的程序是否合法或合理等。证据的来源对于检验证据的真实性具有较为重要的意义,证据的形成、取得过程和主体,收集证据的过程等因素,都对检验证据的真实性有帮助。
(2)证据的内容。内容的真实性是证据真实性的实质内容。对证据内容真实性的检验,往往需要运用经验法则,结合证据之间的逻辑关系进行综合的论证和评价。
关联性是证据必备的自然属性,是证据能够被采纳的首要条件,在证据规则中发挥着基础性和根本性的作用。所谓关联性,是指“证据必须同案件事实存在某种联系,并因此对证明案情具有实际意义”。
①对证据关联性的检验,可以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和证据的证明价值两方面来进行。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实质关系,主要围绕当事人提供证据的证明目的、该目的是否有助于证明争议事实来展开。如果证据的证明目的并非指向待证事实,则该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没有实质关系,也没有关联性。而证明价值实质上是对证据证明待证事实存在或者不存在的可能性的考察。如果证据对待证事实的存在更有可能或者更无可能,该证据即具有证明价值。
证据的合法性
合法性一直是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证据的基本要求,也是当事人质证的必备内容。一般认为,证据的合法性包括证据应当符合法定的形式以及证据的形成和获得要合法。但实践中,形式的合法性通常只有法律有明确的特定要求时才被考虑,而证据形成、获得途径的合法性主要结合实体法的规定并考虑价值衡量的因素来综合判断。
具备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的证据,能够作为证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时,应当以这样的证据为依据。
2.证据的证明力
证明力也称证据力,是指由法官对证据的可信性和关联性加以判断所产生的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效力,是证据对于法官形成内心确信或强化这种内心确信所具有的作用和价值。
法官对证据证明力的审查,实质上是检查某项事实是否需要证明以及是否已经得到证明的过程。相应的,当事人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说明和辩论,其目的也是对法官的证明评价产生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