声明书
本人于2002年4月14日下午收到,xx市人民法院的(2020)x2701民初xxx号案件,于2022年4月18日线上开庭通知:现郑重声明:
本人不同意在线诉讼。
1、本人(是农民,病情严重,神志不清)欠缺在线诉讼能力、(农村在线视频网络不好)不具备在线诉讼条件;
2、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线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需要证人现场作证、有必要线下举证质证、陈述辩论;
3、当事人已经申请贵院调取证据和责令对方提交证据,并申请工程造价鉴定。由于以上申请贵院还没有落实,如果不落实,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将无法查清,因此目前均不具备在线开庭的条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6条,经当事人同意,民事诉讼可以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线进行。
又根据《人民法院在线诉讼规则》第二条,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二)自愿合法原则。尊重和保障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对诉讼方式的选择权,未经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同意,人民法院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适用在线诉讼。
第四条,人民法院开展在线诉讼,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并告知使用在线诉讼的具体环节,主要形式,全力义务,法律后果和操作方法等。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案件,应当根据当事人的意愿、案件情况、社会影响、技术条件等因素,决定是否采取视频方式在线庭审,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适用在线庭审:
(一)一方当事人表示不同意且有正当理由的;
(二)当事人不具备参与在线庭审的技术条件和能力的;
(三)需要通过庭审现场查明身份,核对原件,查验实物的;
(四)案件疑难复杂,证据繁多,适用在下庭审不利于查明事实和适用法律的。
本人不同意线上开庭。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只要当事人不同意线上开庭,人民法院不得线上开庭。因此贵院不能依在线程序审理此案。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原告:xxx
2022年4月14日
情况说明
xx高院xx院长,监察室主任xxx;
xx中院xx院长,监察室主任xxx;
xx市院xx院长,副院长xxx,监察室主任xxx,李xx庭长,xxx主审法官;
现将本案相关诉讼程序问题进行如下说明:
一、本人不同意线上开庭,不具备线上开庭的条件和能力。玉树法院在没有征得本人同意的情况下,强行安排2022年4月18日线上开庭,是违反《民事诉讼法》第16条和《法院在线诉讼规则》得规定的。
二、本人于2022年月日已申请延期开庭并重新委托律师,玉树法院至今没有答复;
三、本人于2022年月日已申请原调取证据、责令对方提交证据、申请司法鉴、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玉树法院至今没有答复;
四、本人于2022年月日已申请撤诉,玉树法院至今没有答复;
由于xx法院没有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程序权利,因此严重地威胁到实体权利。司法公正如果没有程序公正作为保障,实体公正无从谈起。
为了依法保障人民法院正确行使审判权,维护当事人的实体和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维护人民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维护人民法院的声誉,请各位领导依法予以监督。
此致
原告:xxx
电话:
2022年4月15日
附:
一、在线诉讼声明书;
二、申请延期审理及变更律师材料;
三、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责令对方提交证、申请现场勘验、司法鉴定、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等申请材料;
四、撤诉申请书;
五、邮寄、微信发送(上述法律文书)、电话沟通的相关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