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司法鉴定申请书
(当事人鉴定申请样式)
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市××区××街××号楼 X ×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市××区××街××号楼××室,电话:×××××××××××。
被申请人:××××××××公司,住所地××市××区××街××号楼××室。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住××市××区××街××号楼××室,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负责施工的“××××”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由贵院进行审理。××××年××月××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内容为“××××”,双方同时约定该工程整体质量标准为优良工程。
× X ××年××月××日,申请人明确表示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分多次要求被申请人对此部分工程进行返工,但均遭被申请人拒绝。
现因双方对被申请人完成的实际施工工程质量有争议,为查明本案事实。请求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对被申请人负责施工的“××××”项目工程进行工程质量鉴定。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公司
日期:
年月日
附鉴定证据清单:
【说明】
1.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活动中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知识对诉讼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常常需要通过司法鉴定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争议。
2.当事人应以书面形式提出鉴定申请,鉴定申请需明确鉴定目的、鉴定事项、鉴定范围、鉴定依据等基本内容。
3.当事人在申请工程质量鉴定时,可以就修复方案和修复费用一并提出鉴定申请,也可以在后续审理中,根据已查明的质量问题的具体情况,再行提出对该质量问题的修复方案以及修复费用的鉴定申请。
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
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对外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规定(试行)》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现将鉴定评估中可能存在和出现的风险告知如下:
1.鉴定评估事项存在委托不能的风险。2.当事人应及时提供符合鉴定评估要求的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因提供鉴定评估材料不及时或不符合要求等因素产生的后果,由提供材料的当事人负责。
3.交费义务人应在收到交费通知书五个工作日内向专业机构交纳相关费用,最长不得超过十个工作日。如有特殊情况,交费义务人应当及时向人民法院做出书面说明。逾期未交纳鉴定费用的,视为撤回鉴定评估申请。
4.当事人或者专业机构提出需要补充鉴定评估材料、重新提取鉴定评估材料的,经庭审质证或确认后,由人民法院移送专业机构,当事人不得自行将未经人民法院庭审质证的鉴定评估材料提交至专业机构。未按要求提供补充材料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应当在法官指定的期限内及时补充、重新提交鉴定评估材料。无正当理由逾期未能补充、重新提交的,专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评估工作,并书面通知人民法院。
5.根据鉴定评估的需要,专业机构将对鉴定评估材料进行必要处理,可能会出现鉴定评估材料耗损、破坏甚至灭失的情况;如有必要,专业机构需对现场进行勘验,需自行承担造成损坏修复的风险。
6.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存在不被采信的可能。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属于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性意见,是法律规定的证据之一,其是否被采信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
7.鉴定评估是科学实证活动,因受鉴定评估材料、科学发展水平和其他各观条件的限制,有时可能得不出明确的鉴定意见、评估报告。
8.鉴定评估活动遵循合法、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专业机构和专业人员处于中立地位,依法不受任何组织、个人的干涉,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可能对申请人有利,也可能对申请人不利。
9.当事人对鉴定意见、评估报告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鉴定意见、评估报告后××日(法官填写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未提交,将承担不利的法律责任。
10.当事人应当积极配合鉴定评估工作的开展。当事人拒不配合或以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等方式影响鉴定评估工作正常开展,致使专业机构无法从事鉴定评估工作或者无法准确出具鉴定意见、评估报告的,当
事人应当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11.当事人应当提供准确的手机号码和电子邮箱地址,用于接收相关通知。
人民法院已告知我方申请鉴定评估的相关风险,我方已完全了解《鉴定评估风险告知书》中所提示的内容。
当事人签字:
年月日
(本告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当事人,一份由人民法院保存。)
鉴定过程中所需资料清单
(根据案件不同要求筛选使用)
1.招标文件;2施工单位投标书(含商务标及广联达预算软件格式、技术标);
3.中标通知书;
4.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合同(或协议书);
5.施工过程中有关会议纪要、工程进度计划;
6.工程施(竣)工图纸(全套:土建、安装)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图纸、设计变更签证单;
7.施工过程中双方签证资料(资料内容应与监理单位留存的一致)、索赔文件;
8.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方案;
9.建设单位签认的工程材料、设备价格清单;
10.建设单位供料明细表(名称、数量、价格及施工方领用材料清单);
11.工程项目质量验收文件;
12.甲乙双方关于工程停工、复工的函件;
13.单项工程结算书电子版文件(要求:对结算书中涉及的变更,签证,洽商进行顺序编号,并须与所附结算书预算的内容编号完全对应);
14.结算书中预算须同时提供电子版(为广联达软件格式或提供其他软件及加密狗);
15.广联达软件底稿及手算底稿;
16.工程造价审核过程中需用的其他资料。
【说明】
1.鉴定程序启动后,鉴定资料的提供极为重要。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规定,工程价款可分为四部分:(1)直接费,即直接成本,包括定额直接费、其他直接费、现场管理费和材料价差。其中,定额直接费又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构使用费三部分。(2)间接费,即间接成本或称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人员工资、劳动保护费等十多项。(3)利润,由发包人按工程造价的差别利率计付给承包人。(4)税金,包括营业税、城市建筑税、教育费附加三种。工程造价构成的复杂性,使得作为鉴定依据的施工资料更加繁杂。
2.鉴定过程中,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期限内不提交鉴定相关资料或拒不配合,经人民法院释明不利后果后仍拒绝提交或拒不配合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3.对当事人提交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在移交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之前,先行组织质证,对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经过认证的鉴定资料移送鉴定机构。对当事人争议大、人民法院尚需结合其他证据和事实作出认证的鉴定资料,人民法院应向鉴定机构作出说明,并要求鉴定机构就该证据采信与不采信的情形分别作出鉴定意见,供人民法院审核认定。人民法院不得将鉴定资料的质证和审核认定工作交由鉴定机构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