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鉴定调查取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第二款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第七十七条第一款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
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
(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
(二)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三)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査收集。
第一百一十二条书证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的,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前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
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因提交书证所产生的费用,由申请人负担。对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交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申请人所主张的书证内容为真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ニ十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申请书应当载明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等基本情况、所要调查收集的证据名称共内容、需要由人民法院调査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以及明确的线索。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书证,可以是原件,也可以是经核对无误的副本或者复制是副本或者复制件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来源和取证情况
第二十二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的物证应当是原物。被调查人提供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覚制品或者影像资料。提供复制品或者影像资料的,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取证情况。
第二十三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原始载体。
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提供复制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调查笔录中说明其来源和制作经过。
人民法院对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可能需要鉴定的证据,应当遵守相关技术规范,确保证据不被污染。
第二十七条人民法院进行证据保全,可以要求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到场。
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和具体情况,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查封、扣押、录音、录像、复制、鉴定、勘验等方法进行证据保全,并制作笔录。
在符合证据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证据持有人利益影响最小的保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经人民法院准许,鉴定人可以调取证据、勘验物证和现场、询问当事人或者证人。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二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书应当载明所申请提交的书证名称或者内容、需要以该书证证明的事实及事实的重要性、对方当事人控制该书证的根据以及应当提交该书证的理由。
对方当事人否认控制书证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律规定、习惯等因素,结合案件的事实、证据,对于书证是否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的事实作出综合判断。
第四十六条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对方当事人的意见,必要时可以要求双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辩论。
当事人申请提交的书证不明确、书证对于得证事实的证明无必要、待证事实对于裁判结果无实质性影响、书证未在对方当事人控制之下或者不符合本规定第四十七条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当事人申请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责令对方当事人提交书证;理由不成立的,通知申请人。
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
(一)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在诉讼中曾经引用过的书证;
(二)为对方当事人的利益制作的书证;
(三)对方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查阅、获取的书证;
(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
(五)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书证的其他情形。
前款所列书证,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当事人或第三人的隐私,或者存在法律规定应当保密的情形的,提交后不得公开质证。
【条文理解】
本节主要介绍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证据和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鉴定人依法收集证据见本书第一篇4.5节)。
1.人民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
根据审理案件查明事实的需要,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个人调查取证。
2.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1)申请的条件。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是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客观原因”主要指以下儿种情形◇
①当事人无权查阅调取的,必须依据职权方可收集的证据。如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档案文书、文献资料等。
②当事人自己调査、收集的有可能侵犯国家、社会和他人合法权利的证据。如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材料。
③需要动用国家司法才能收集的证据。如需要通过证据保全等手段获取的证据,或者控制在对方当事人手里的直接证据和主要证据。
(2)申请的形式。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
(3)申请的内容。
①被调查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等基本情况;
②所要收集调查的证据名称或者内容;
③需要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的原因及其要证明的事实等。
(4)申请的审查。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交书证的申请是否准许进行审查,综合考量待证事实是否因该证据不被提交而真伪不明,持有书证的当事人是否具有不提交书证的正当理由或其他不可归责于己的因素,作出分析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