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前证据交换可以发挥以下作用:1.明确争议焦点,充分体现对抗性。当事人在开庭前掌握对方的证据材料,有时间有条件在庭审之前对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详细审查,充分准备质证意见。在法庭上,当事人有的放矢,开展高质量的质证和辩论,避免了对抗的盲目性和效果不强的缺点。
2.提高庭审效率,发挥庭审功能。庭前证据交换的效率来源有三:一是对案情复杂的案件,审判人员对案件的争议焦点有了明确认识,有利于抓住重点,引导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认证,发挥庭审的功能;二是对有异议的证据的核实准备成为置于法庭之外的自觉行为,由当事人在庭外完成,对证据材料较多的案件,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只需在庭审中简要阐述该证据内容,说明证明问题即可;三是通过证据交换使当事人知己知彼,促成一部分案件和解和撤诉。
3.避免证据突袭,有利司法公正。庭前证据交换一般都向当事人指定证据交纳的期限,保证在庭审之前通过交换掌握对方当事人证据,避免庭审中证据突袭。@当事人在庭审时能够公平对抗,由客观事实而不是证据突袭或者诉讼技巧决定案件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