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能否组织质证北京工程律师

发布时间:2022-08-23

当事人超出举证期限提交证据能否组织质证。证据交换的重要作用在于防止当事人证据突袭、诉讼拖延,提高诉讼效率。庭前证据交换并非只有一次机会,当事人提交反驳证据、补强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申请延长举证期限的,均可再次进行证据交换。有些当事人在证据交换终结后,在庭审中或者庭审后又提交证据。

该类证据能否再组织质证,由法院根据法律规定、案件事实和审理需要来决定。《民事诉法解释》第一百零二条定:“当事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不予采纳。但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当事人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逾期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并对当事人予以训诫。当事人一方要求另一方赔偿因逾期提供证据致使其增加的交通、住宿、就餐、误工、证人出庭作证等必要费用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证据交换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能否采纳,由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观过错,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的关联,作出决定。即便法院采纳证据,如果当事人逾期提交证据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法院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训诫、罚款。

若证据与案件基本事实有关,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理由成立(系因客观原因),或者对方当事人对逾期提供证据不持异议的,可以组织双方对证据进行询问、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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