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交换与审前程序(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用日二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团谐父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各。”第二百二十五规定:“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一)明岍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ー)宙査外理当事人增加、受史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请求;(三)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四)组织交换证据;(五)归纳争议焦点;(六)进行调解。”
审前程序是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组成部分,是庭审之前存在的一个独立程序阶段,其兼具程序方面和实体方面的目的,既有为庭审程序有效运行服务的目的,也有将有待庭审解决的问题提前的目的;既有明确争议焦点和整理证据的功能,还有繁简分流及和解的功能。证据交换是审前程序的重要环节,但并非审前程序的全部内容,审前程序还包括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进行和解等,证据交换与其他环节相互配合能够使审前程序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实践中,应注意予以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