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回重审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的裁判种类,重审意味着案件按照一审程序进行重新审理,则举证期限亦应当重新确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百七十七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重审有两种情形:(1)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2)原判决存在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对《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作出细化规定,具体包括:
(1)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
(2)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未回避的;
(3)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
(4)违法剩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对于因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而发回重审的案件,当事人在重审程序中往往会补充举证,补充的证据可能是证明新的事实的证据,也可能是补强证据,当事人在重审中举证的困难程度也可能与第一次审理时有所不同,此时赋予人民法院依据案件具体情况和发回重审的原因酌情确定举证期限,就更为灵活务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