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主张建设エ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王体结构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发布时间:2022-08-24

主张建设エ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王体结构存在施工质量缺陷应当提供证据证明

典型案例: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省卫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600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黑龙江辰能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辰能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黑龙江省卫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卫健公司)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案涉 A 栋住宅楼工程于2004年10月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工程备案证。可见,竣工验收时,承发包双方、设计人、监理人均认可案涉工程质重合格,且已履行竣工备案手续,相关权利人取得案涉房屋产权证。近十年后,辰能公司向卫健公司提起讼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质量缺陷诉讼,主张赔偿维修加固工程质量缺陷而支出的费用,应举证证明房屋买卖合同中标的物质量缺陷责仕,纪案件a栋住宅楼外墙加固维修发生的费用,与卫健公司当年的施工质量存在因果关。

根据《建筑法》第60条第1款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案涉施 T 合同约定,“乙方(卫健公司)负责如下项目的保修。(1)土建工程:国家文件规的保修期限;(2)采暖工程:两个采暖周期;(3)电气及给排水:两年;(4)屋面防水。五年:(5)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省、市有关文件规定预留及返回”。根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合同约定,本案中案涉工程已交付使用近十年,除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之外的其他工程已过保修期,卫健公司应仅在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范围内向辰能公司承担保修责任。故辰能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案涉工程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存在施工质量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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