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依职权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

发布时间:2020-06-17

【】法院依职权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检察院抗诉再审。

一、法院依职权再审,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依职权再审,当事人不出庭,可按撤诉或者缺席判决处理。 法院依职权再审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  人民法院依职权审查生效裁判,一般可调取原审案件卷宗进行书面审查。

二、当事人申请再审;1、符合再审期限;民诉 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生效裁判书的时间为起算点;以向再审申请人送达生效裁判书的时间为起算点。最高院、二审裁判及一审终审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应为送达之日;普通一审裁判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应为送到后上诉期满之第二日,以此计算申请再审期限。以当事人向法院递交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材料之时确定为其申请再审之日。申请再审期间届满日应当以向法院提出之日计算,而不能仅凭再审申请书署名的日期。当事人无证据证明在法定的申请再审期间内行使申请再审权利的,不予受理。

解释 第四百零一条 人民法院准许撤回再审申请或者按撤回再审申请处理后,再审申请人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但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除外。

第三百九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2、法定事由:民诉 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八)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3、管辖:民诉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4、再审申请书:解释 第三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再审申请书,并按照被申请人和原审其他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二)再审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应当提交身份证明;再审申请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明;

(三)原审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反映案件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及其他材料。

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材料可以是与原件核对无异的复印件。

第三百七十八条 再审申请书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的基本信息;(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审裁判文书案号;(三)具体的再审请求;(四)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

再审审查应扣除时间; 公告、鉴定、审计、评估、资产清理、申请新的证人到庭、申请新的证据、中止审查、审委会研讨时间、征求有关部门时间、调卷期间、调解时间、上下级法院复查时间。

三、人民检察院启动抗诉或检察建议,具体监督方式有二; 第一,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依照法律的程序和方式,提请同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即通过抗诉行使检察监督权;第二,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人民法院根据检察建议确定是否依职权启动再审。申请再审的法定事由和检察院的抗诉事由完全一致。即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2、认定案件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3、认定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是伪造的;检察院抗诉,法院接到抗诉书之日起30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
基本事实;对原判决、裁定的结果有实质影响、用以确定当事人主体资格、案件性质、具体权利义务和民事责任等主要内容所依据的事实。在原审已经申请,法院未进行,且未鉴定、勘查可能影响案件基本事实认定的,可以作为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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