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敏律师在工程领域从业二十年,中国注册建造师,造价师,监理师,懂工程律师,精通工程法律专门代理工程纠纷疑难、冤假错案、专门代理最高法院,检察院,省,自治区法院,检察院,工程纠纷再审,申诉,抗诉案件!咨询电话(微信):15801061959
【案例】笔者代理湖北武汉水利工程纠纷抗诉案件的法律适用总结如下;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建筑房地产案件的判决、裁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0条规定情形之一,人民检察院应当抗诉。 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效力;对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再审。一旦再审程序开始,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也就是说,人民检察院的抗诉必然引起再审程序。只要人民检察院提出的抗诉符合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就必须对案件进行再审,人民法院无权对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是否有理由进行审查。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此种效力是由民事抗诉的权力基础——法律监督权的性质所决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再审后维持原判决、裁定的,人民检察院不得就该案再次提出抗诉。关于检察建议;所谓检察建议,是指人民检察院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要求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履行职责的主张与意见 在对人民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发现人民法院在审理和执行民事案件的过程中,存在着某些违反法律规定但依法不能提起抗诉的错误;
或者认为该民事诉讼案件反映出其他有关单位存在着管理制度隐患需要改进工作,或者认为有关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尽管不构成犯罪,但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提出主张与意见,要求其纠正错误、改进工作或者履行职责,以维护国家法制的权威与尊严,维护国家、集体、社会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可以说,提出检察建议是人民检察院行使国家法律监督权的重要形式,也是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重要职责。检察建议分为向人民法院的提出的检察建议和向其他有关单位提出的检察建议两种。
根据《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抗诉案件办案规则》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原判决、裁定符合抗诉条件,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协商一致,人民法院同意再审的;
第二,原裁定确有错误,但依法不能启动再审程序予以救济的;
第三,人民法院对抗诉案件再审的庭审活动违反法律规定的;
第四,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
第一,有关国家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存在制度隐患的;
第二,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严重违背职责,应当追究其纪律责任的;
第三,应当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的其他情形。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接受抗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抗诉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再审的裁定;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可以交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但经该下一级人民法院再审的除外。
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事后监督的方式由单纯的抗诉增加到再审检察建议。这一监督方式极大的方便了对生效裁判的监督,检察机关向同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即可,同级法院启动依职权再审,省去了抗诉的繁琐程序。
法院再审在先检查抗诉在后,2013年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如果认为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的,应当先到法院进行申请再审。如果法院不予立案或者不受理申请或者对再审结果不满意,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不能越开法院先到检察院提起抗诉。
检察院民事监督方式有三种方式;抗诉、一般检察建议、再审检察建议。本次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个特点是,强化了检察监督的职能,使得宪法所规定的检察监督职能得以具体落实。
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检察监督从过去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对民事审判活动的检察监督扩大到整个民事诉讼领域,包括民事执行阶段。这种监督领域扩展不仅是检察监督理论的落实,也是司法现实的需要。众所周知,执行阶段的司法腐败一直是社会比较关注的问题,可以说执行领域是司法腐败的高发领域或高危领域。为了防止和制止执行中的违法行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对执行活动可以实施检察监督。其二,从监督的形式或方式来看,除了原来的对生效裁判的抗诉外,还增加了检察建议这一监督形式。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但如何具体实施这种监督,民事诉讼法并没有细致规定,因此,如何实现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是一个需要认真研究的问题。当执行机关在执行中有违法行为时,执行当事人就可能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请介入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如果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发现执行机关的执行行为违法时,就可以通过提出检察建议要求执行机关予以纠正。当然,这一制度的实施还需要落实许多细节。例如,检察建议的方式、效力等。再如,在检察监督中如何落实调查权的问题,调查权行使的程序,如何防止调查权的滥用等问题。
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席再审法庭。受理抗诉的人民法院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的,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指令再审人民法院的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再审法庭。 检察人员出席抗诉案件再审法庭的任务是: (一)宣读抗诉书;(二)发表出庭意见;(三)发现庭审活动违法的,向再审法院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