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黑龙江省齐齐哈尔房地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上诉案

发布时间:2022-08-25

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

典型案例: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与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一终字第37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齐齐哈尔中汇城华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御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中国华冶科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冶公司)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关于金建公司、华御公司二审提交的工作函及还款协议书的证据效力问题,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定,金建公司、华御公司在一审中没有提供该工作函及还款协议书,其述称逾期举证系因一审时其内部工作人员没有交接的理由不能成立,法院不予采纳。其次,工作函的落款单位与盖章单位不一致,还款协议书既没有金建公司及华御公司盖章,又没有华冶公司盖章,不能证明双方对五金建材城工程结算款额进行了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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