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申请调取对方全部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申请,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典型案例
上海宏泉集团有限公司与张某某等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申288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上海宏泉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泉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某某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宏泉公司认为天丰置业公司、张某某、胥河公司等主体存在混同,财务不分彼此,有责任提供相关的证据加以证明。原判决认为,宏泉公司未能提供初步证据证明股东滥用独立法人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未予支持宏泉公司要求对天丰置业公司2009年8月4日至2014年12月31日的全全部会计资料进行审计的申请,并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