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建设工程纠纷主张损害赔偿,应就损害原因、损害结果等侵权基本事实承担

发布时间:2022-08-25

主张损害赔偿,应就损害原因、损害结果等侵权基本事实承担

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

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兰州富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原状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5607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甘肃迅美节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迅美节能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兰州富昌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等

裁判观点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之规定,迅美节能公司起诉主张损害赔偿,应就损害原因、损害结果等侵权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根据原审查明事实,省建科院是经当事人协商后确定的鉴定机构,具有房屋损伤原因的鉴定资质,且经人民法院依程序委托鉴定,在迅美节能公司未提供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情况下,一、二审法院以省建科院对案涉房屋损害成因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损害原因定案依据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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