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江西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

发布时间:2022-08-25

主张法律关系变更的当事人,应当对该法律关系变更的基本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典型案例: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与海南永泰实业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申2601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江西省汉威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汉威公司)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海南永泰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泰公司)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1条第2项规定,本案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明确约定“本工程承包采用固定总价(含税)方式、按图纸标注的建筑面积计算,土建和水电、消防部分按1398元/ 米,毛坯房综合单价包干,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图(会审后)所有的土地、水电、消防范围内所有工程”,该约定具体明确。

现汉威公司依照图纸会审确认书主张应对水电、消防工程另行计价,属于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工程施工范围及合同价款的重大变更,汉威公司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施工范围及工程价款经双方协议发生了变更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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