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建筑工程质量纠纷律师曹敏电话15801061959//【案例】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再审申请河北高级法院

发布时间:2020-06-17

【案例】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再审申请河北高级法院

【案例】北京建筑律师谈建设工程质量纠纷再审

原告:河北xx建筑工程公司;

法人代表:杨某某;

公司地址:石家庄某某区;

联系方式:0311xxxxxx36;

被告:河北xx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李某某;

公司地址:石家庄某某区;

联系方式:0311xxxxx325;

委托代理人:曹敏,北京建筑工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联系方式:电话:15801061959;微信:15801061959;

执业律所:北京建筑律师事务所;

律所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苏州街33号;

【案情】2015年6月3日,被告将自己的实验室工程项目与原告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施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总价4600万元,大包,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一次付清。

2015年12月6日工程完工,建设单组织四方包括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对工程进行了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不合格。被告要求原告无条件返修,返修后重新验收又没有通过四方验收,所以被告建设单位拒付工程款。原告施工单位认为只要干活了就得给钱,双方争议较大诉至法院,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4600万元。审理期间,法院根据原告申请对工程进行工程质量的司法鉴定,鉴定意见是工程质量不合格。

【审理】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本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建设工程质量合格是被告建设单位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工程合同原告施工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经过返工处理仍然不合格,建设工程发包人建设单位得不到一个合格的工程,失去了建设单位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所以有权拒不支付工程款。于是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支付工程款的诉讼请求。

【二审】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在二审上诉规定时间内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裁定驳回上诉请求。

【再审】原告不服二审裁定,在再审六个月的期限内,申请再审。再审法院经过开庭审理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正确,适用法律正确,二审法院裁定正确,遂裁定驳回再审请求。

【评析】根据《建筑法》第五十八条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工程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建设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工程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第五十九条 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行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六十条 建筑物在合理使用寿命内,必须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建筑工程竣工时,屋顶、墙面不得留有渗漏、开裂等质量缺陷;对已发现的质量缺陷,建筑施工企业应当修复 如果是设计缺陷导致质量问题,建设单位可以提起违约之诉或者赔偿之诉。如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有问题未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应当与设计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合格,发包方擅自出售建筑物属于擅自使用建筑物,如出现质量问题除基础、主体以外其他部分质量问题,发包方无权要求施工单位承担。

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一、建设工程质量等级是;合格。

二、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民事责任如何承担;

1、无偿修理、返工、改建;

2、经过无偿修理、返工、改建造成逾期交付承担违约责任;

3、决绝修理、返工、改建的减少支付工程款;

4、修复后仍不合格的不支付工程款;

5、如果工程质量不合格是由各方混合过错造成的,按过错比例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建设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擅自更改设计不仅违法还构成合同违约,工程质量合格,但仍然承担违约的合同责任。北京建筑律师提示:建设工程质量关系重大,不仅是工程价款取得的对价,同时也是建设单位的合同目的,因此施工合同双方必须要加以重视。

案件法律咨询

疑难案件在线咨询,留下您的联系方式,我们会尽快回复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