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再审

发布时间:2022-08-28

要求控制证据一方当事人提交证据是举证责任分配,并非举证责任倒置

典型案例: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

[最高入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750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西南交通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南交建)

被申请(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

裁判观点: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证据表明,案涉工程路基工程量变更后总价为122,596,599元。西南交建对于该总价应有相应的工程计量清单。该清单应是西南交建与昌都市交通局之间结算的重要依据,且昌都市交通局公路建设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亦证实案涉工程计量资料由西南交建保存,故足以认定该证据应由西南交建持有。

如西南交建认为王某某所主张的工程款存在不当,应当依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90条之规定,提交相应的工程计量清单予以反驳,但西南交建在一二审中均拒绝提交。同时,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诉讼中不仅提出诉讼请水方应承担举证责任,相应的反驳方亦应对其反驳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而一二审中,西南交建均拒绝举证,在此情况下应当由其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照《民诉法司法解释》第112条之规定,应当认定王某某所主张的工程款成立。绿上所还,一二审法院要求西南交建提交计量资料是对西南交建所作抗辩分配举证贡仕,开非西南交建所述系举证责任倒置,而是正确适用《民诉法司法解释》和200I年《民事证据规定》关于举证责任之规定合理分配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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