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出庭作证的证人并未出庭接受质证,相应证据无法采信
典型案例:周某某与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青民一终字第13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秦地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秦地公司)
裁判观点:人民法院认为,周某某提交的由成都闽力商贸有限公司西宁分公司加盖印章、黎某某签字的证明及杨某某出具的证明不属于法律规定的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内证据,不是新证据范畴,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于米纲。
但为查明本案事实,庭审中,去院已向周某某释明,该两份证明性质属证人证言,证人应当出庭作证,由当事人石相质证,未经当事人质证的证据,不得作为认足案件事实的根据,但相关证人并未出庭,相应证据无法采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