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注意事项,北京建筑律师

发布时间:2022-09-07

试听资料电子数据注意事

1.以视听资料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或提供可视为电子数据原件

的副本或其他输出介质。

2.由于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具有一定电子设备或电子介质为载体的特点,容易出现截取、修改、刻意删除、伪造等情形,需要法官作助于科技、信息手段对其客观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

3.对于电子数据是否可视为原件的电子复本,可依据以下情形进行考察:

(1)可准确反映原始数据内容的输出物或显示物;

(2)具有最终完整性和可供随时调取查用的电子复本;

(3)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原始性异议的电子复本;

(4)经公证机关有效公证、不利方当事人提供不出反证推翻的电子复本;

(5)附加了可靠电子签名或其他安全程序保障的电子复本;

(6)满足法律另行规定或当事人专门约定的其他标准的电子复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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