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当事人提交和人民法院签收证据材料]
当事人应当对其提交的证据材料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签名盖章,注明提交日期,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注明证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以及收到的时间,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当事人提交的书证材料,应根据所证明案件事实发生的先后顺序,将证据材料逐一编号,注明提交时间、份数页数,提交人姓名。应装订的书面材料,应较订成册。”
当事人将证据材料分类编号,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应符合以下要求:
1.简要说明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证据材料的来源,即证据材料是原始证据还是派生证据,是自己掌握的证据还是对方或第三人掌握的证据;证明对象,即当事人提交某一证据用来证明的待证事实;证据材料的内容,即该证据材料如是书证,则其记载的文字或图表为其内容,如为物证,则其外观、性质、规格等为其内容。
2.签名盖章。当事人对提交的每一种证据材料都要签名或盖章。
3.注明提交日期。
4.依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根据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准备相应数量的副本,以便进行证据交换。在代表人诉讼、共同诉讼中,这一规定意义更大。这里所说的“副本”,是指书证或者适用书证规则的证据的副本。副本是与正本相的概念。
正本是文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原件;而“副本”,则是依照书证依照原件采用全文抄录、印制等方法而作成的内容与原件完全相同,对外与原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的文书、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副本的作成,旨在使有关单位或个人了解、知悉原件的内容。副本主要发给主收件人以外的其他有必要了解、知晓原件内容的单位或个人。正本与副本制作方法相同,但制作目的和收存主体、发送主体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