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建筑施工企业的纳税要点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号规定,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的,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以该发包人为纳税人。否则,以承包人为纳税人。
(1)挂靠经营纳税人面临的风险。在实务中,由于我国对工程的承揽资质要求严格,出现了很多专门依靠出卖资质生产经营的企业。“营改增”后由于凭证要求比较严格,给挂靠、被挂靠企业带来了一定的税收风险。
在实务中大都是以被挂靠人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只有把挂靠人的经营收支全部纳入被挂靠人的财务核算,相关发票都开给被挂靠人,并与被挂靠人签订合同,款项也支付给被挂靠人,被挂靠人才有进项税额可以抵扣。被挂靠人把款项支付给挂靠人也要取得相关的合法凭证。
上述规定从挂靠的法律实质出发,认为若同时符合“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及“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两个要件,那么此时实际上仍是由被挂靠人对业主方提供建筑施工服务,应当由发包人作为纳税人。
(2)“营改增”后,虽然建筑业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依然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但应关注增值税发票征管等带来的税务风险。在传统的挂靠、承包经营方式下,发包人作为增值税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很可能并未取得与成本有关的进项税额的合法抵扣凭证,将承担高额的增值税税负,而实际支出成本的承包人空有进项税额而未能取得销项税额,不得抵扣,整体税负较重。
(3)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对于清包工方式的计税,文件明确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即按照3%的征收率计税,如果不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则按9%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对于猜包工来说,由于仅少许的辅料可以抵扣进项税额,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税负比较低。此外,由于工程报价存在差异,工程报价是选择简易计税还是一般计税,会影响到和甲方的谈判。因此,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才能找出最适合的纳税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