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发布时间:2022-09-18

第二十二条【【一般地域管辖】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条文注释

地域管辖又称区域管辖,是指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它是按照法院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来划分的管辖。一般地域管辖是指以当事人住所地与法院的隶属关系来确定管辖权的诉讼管辖。依据本条规定,我国民事诉讼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也是一般地域管辖的通行做法。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该公民户籍所在地。如果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主要营业地。

被告如果是没有办事机构的公民合伙、合伙型联营体,则由被告注册登记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实行“原告就被告”原则一方面在于抑制原告滥用诉权,使被告免受原告不当诉讼的侵扰;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法院传唤被告参加诉讼,对诉讼标的物进行保全或勘验,以利于判决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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