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合同纠纷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本条至第三十三条是关于特殊地域管辖的规定。特殊地域管辖,又称特别管辖,是以诉讼标的所在地或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确定的管辖。依据本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履行地是指履行合同所确定义务的地点。
当事人可以在合同订立之时,或者合同成立之后履行之前,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合同履行地点。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履行地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果还是不能确定履行地,那么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交付其他标的物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18~20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