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发布时间:2022-09-18

第三十四条(专属管辖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

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专属管辖,是指法律规定某些特殊类型的案件专门由特定的法院管辖。专属管辖具有管辖上的排他性。按照本条规定,专属管辖适用以下三类诉讼: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在港口作业中,一方面会因为装卸、驳运等发生纠纷,另一方面会因违章作业等行为损坏港口设施或造成其他人身或财产的损害引起侵权纠纷,这两类纠纷都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遗产既有动产也有不动产,一般以不动产所在地作为主要遗产地,动产有多项的,则以价值高的动产所在地为主要遗地。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便于人民法院查明被继承人、继承人和遗产的有关情况,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正确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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