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发布时间:2022-09-18

第三十六条【共同管辖】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条文注释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即共同管辖。共同管辖的情况下,原告可以从中选择一个提起诉讼,即为选择管辖。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其实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从法院的角度为共同管辖,从当事人的角度则是选择管辖。选择管辖体现了将选择管辖的权利赋予当事人的立法精神,方便当事人诉讼。

因此,当原告选定了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起诉后,该人民法院应当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不得将案件移送到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对原告来说,对共同管辖的诉讼,只能作单一选择。但在实践中有可能出现原告选择复数法院,先后向有管辖权的几个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况,也可能出现同一纠纷的双方当事人选择不同的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的情形。

为解决上述情形下如何确定管辖的问题,本条特别规定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这一规定将法院立案时间的先后作为确定管辖的标准,避免了法院在受理诉讼时互相推诿或者争抢管辖权。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3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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