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2022-09-18

第三十七条【移送管辖】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猪,不得冉自行移送。

条文注释

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在受理民事案件后,发现自己对案件并无管辖权,依法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移送管辖是为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发现错误时提供的一种纠错办法,它只是案件的移送,而不是管辖权的移动。

依照本条规定,移送管辖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案件。对当事人的起诉,人民法院如果尚未受理,可以裁定驳回起诉或者告诉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不发生移送问题。只有在人民法院受理后才发现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才涉及移送管辖。

(2)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管辖权是人民法院对案件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条件,没有管辖权,就不能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相反,人民法院受理了自已有管辖权的案件,也不允许将该案件移送到其他人民法院。

(3)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移送的目的在于使《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得到正确的执行,所以只能将案件移送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即出现了管辖权争议,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

根据《民诉法解释》,以下几项规定需要注意:

(1)当事人在答辩期间届满后未应诉答辩,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前,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2)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3)案件受理后,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的影响。

(4)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不得以行政区域变更为由,将案件移送给变更后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关联法规

《民诉法解释》第35、37~39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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